發布者:管理員 發布時間:2013/8/22 14:57:05 瀏覽次數:
3、公司行政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審批由董事長和總經理負責,各部門印章用印審批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監負責。
五、印章的管理
1、公司的所有印章,均由辦公室負責登記、留樣并確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責任人。
2、交接工作時,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,填寫《印章交接表》,登記交接日期、印章名稱并留樣。交接雙方簽字,印章授權人簽字認可后備存。
3、印章管理員要堅持原則,遵守保密規定,嚴格照章用印。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審批手續不全的,印章管理員不予用;經辦人拒絕印章管理員審核文件內容或審批手續的,印章管理員可拒絕用印并報告領導處理。
4、印章管理員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、恰當,印跡要端正清晰,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,不漏蓋、不多蓋。介紹信、便函、授權委托書等要有存根,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。
5、印章管理員不得擅自用印,一經發現,嚴肅處理;若因擅自用印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時,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。
6、印章管理員離職時,其管理的印章記錄和檔案須作為員工離職移交工作的一部分。印章管理員離職時,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并填寫《印章交接表》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。
7、禁止任何人未經批準攜帶公章外出。如確需帶出使用時,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并填寫《公章外出使用審批表》方可帶出。
上一頁:文印管理辦法
下一頁:沒有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