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者:管理員 發布時間:2013/8/22 14:57:05 瀏覽次數:
六、各類公章的使用規定
1、公司印章的使用
(1)辦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項,須由業務經辦人認真填寫《印章使用登記表》并在取得相應權限領導的審批同意意見后,連同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員,由其審核審批手續齊備后用印。
(2)凡有公司對應權限管理領導簽署的文件或發文批準書、業務報表 、邀請函等(主要是指發文文件),可直接加蓋相應的公司印章,但印章管理員仍應按照本條第(3)項規定填寫《印章使用登記表》并留存復印件以完善相關檔案,依據本條規定填寫的登記表無需審批人簽字。
(3)除本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外,凡加蓋公司印章的存根類介紹信(開具時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)、便函、授權委托書、發文批準書、業務報表、邀請函等文件,均須填寫《印章使用登記表》并經相應管理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后,方可使用公司印章。
(4)公司印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、財務專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文件、資料、附件資料及《印章使用登記表》作為用印憑據檔案由印章管理員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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