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者:管理員 發布時間:2013/8/22 14:59:04 瀏覽次數:
2、帶薪休假
(1)凡公司正式員工(包括部門總監以上員工),在公司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5天;在公司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10天;在公司累計工作已滿20年以上的,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15天。
(2)國家法定節假日、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(3)員工帶薪休假必須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,由部門經理根據工作需要審核安排后報總經理批準,同時報辦公室備案。
(4)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帶薪休假的,經該員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休假。對當年應休未休的員工,公司應當按照該職工全年日平均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應補償的年假工資。(2)國家法定節假日、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(3)員工帶薪休假必須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,由部門經理根據工作需要審核安排后報總經理批準,同時報辦公室備案。
(5)當年帶薪休假必須在本年度休完,不經總經理批準不得跨年度累計。
(6)員工帶薪休假經總經理同意后報部門經理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休假,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公司因施工、經營時間限制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休假的,可以經總經理批準后跨1個年度安排。享受年休假時間為5天的,一般作一次性安排。(7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,不得享有當年的休假權:全年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規定未扣工資的;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,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,全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,全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;累計曠崗次數達10天以上的。